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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不加贴相关标志引起消费者质疑
日期: 2008-10-14   文章来源: 中国品牌农业网   责任编辑: 朱慧珍

  据有关规定,9月14日以前生产的乳制品不加贴相关标志的不得销售。南宁市一家超市低价促销不符合此规定的乳制品,引起了消费者质疑。超市管理方表示,他们未收到相关通知。

  10月12日,市民刘女士到北京华联民族宫店购物发现,有的品牌牛奶打出5折的优惠价格,她于一下子买了5箱牛奶。当晚,刘女士上网时搜索到国务院相关部门发的一条通知,要求所有今年9月14日前生产的液态奶,都要从货架上撤回,停止销售。刘女士再看自己买回来的5箱牛奶,竟全都是9月14日前生产的。刘女士不禁疑惑,按照通知要求,这些牛奶应该不允许销售了,怎么还会在超市里促销呢?

  10月13日上午,记者从网上了解到,国家六部委于10月10日发出了《关于立即全面清理检查市场乳制品的紧急通知》(下简称《通知》),要求9月14日以前生产的,或未经批批检验三聚氰胺的乳制品,必须进行清理检查和批批检验,合格后加贴“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规定限量值”的标识,方可出售。

  随后,记者来到北京华联民族宫店。在牛奶促销区,不少市民正在争购牛奶。记者发现,伊利优酸乳由原来的零售价1.8元/盒降到1元/盒,蒙牛纯牛奶则由40元/箱降到22.4元/箱。这些牛奶都是2008年8月份前后生产的。牛奶包装盒上并未发现贴有“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的绿色标识。

  没有贴标识的牛奶为何也能销售?北京华联总部办公室主任丘琼介绍,超市方面并不了解有此通知,这时候推出促销打折活动是厂家的意思。丘琼还说,上个星期她巡查时发现,9月15日以后生产的乳制品,都贴有该标签。13日下午,记者从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与调节处工作人员处了解到,《通知》已于10月11日零时发到商务厅。

  ■相关链接

  国家六部委下发的《通知》规定: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在2008年9月14日以前生产的,或未经批批检验三聚氰胺的乳制品,包括婴幼儿配方奶粉、普通奶粉和其它配方奶粉、液态奶,必须全部按照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以下简称“限量值”),依据《原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的适用方法,进行清理检查和批批检验。乳制品经检验三聚氰胺含量符合限量值规定的,由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加贴“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规定限量值”的标识(绿色,直径不小于2厘米),可以出厂、销售。2008年9月14日以后生产的已经过批批检验三聚氰胺含量限量值的乳制品,不加贴以上标识。对检出不符合限量值的产品,要立即召回、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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