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日前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依据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个体工商户征收的。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依据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
目前全国2600万户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者每年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约130亿元,缴纳集贸市场管理费约40亿元。根据测算,尽管各地征收标准不一,但停止征收“两费”后,平均每个个体工商户、私营业者每年将节省支出约650元左右。
1998年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后,“两费”收入成为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停征“两费”后,即意味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和支出的增加,无论是中西部地区还是东部发达地区,都将给地方财政造成较大的收支平衡压力。
因此财政部门表示,停征“两费”所造成的财政减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提供财力保障。另外,中央财政将结合地方财力实际情况,通过财力性转移支付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将作为停征“两费”的配套政策,结合地方落实停征“两费”的情况研究下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