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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捐灾区善款可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日期: 2008-05-17   文章来源: 新京报   责任编辑: 刘亚华

  为了鼓励更多人为四川灾区捐款,记者昨日(16日)从北京市地税局获悉,个人向国家承认的机构捐赠,依据捐赠凭证,捐款金额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应取得捐赠票据作抵扣个税凭证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除上述全额扣除机构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市地税局提醒,向上述单位捐赠时,取得捐赠专用票据,将作为抵扣个税的凭证。

  单位汇总个人捐款应统一取票据

  目前,很多爱心人士已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率先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对此,市地税局表示,可以暂时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

  此外,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由该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记者昨日问询多位捐款者,他们多对所在单位能否真正为个人扣除表示担心。市地税局个税处处长刘安乐昨日表示,有这个政策是首要的,捐款者可向单位财务人员反映,包括捐款后领取凭证的,可转交所在单位的财务人员要求办理。

  - 可全额扣除的机构

  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教育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

  - 举例 30%扣除

  李四5月工资为4000元,因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李四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000=2000元。2000元的对应税率为10%,他应纳税200元。

  如果他将1000元通过非全额扣除的机构捐给灾区。按照市地税局相关规定,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被扣除。他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2000×30%=1400元。

  按照公司[应纳个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时,简化计算应纳税额的一个数据)]

  因此李四最后应纳税(2000-2000×30%)×10%-25=115元。

  捐款之后,他从原来纳税200元降至115元。

  全额扣除

  李四5月工资为4000元,因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李四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2000=2000元。2000元的对应税率为10%,他应纳税200元。

  如果他将1000元通过可全额扣除的机构捐给灾区。按照市地税局相关规定,这1000元可从他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那么他仅仅需要为2000-1000=1000元纳税。

  他最后应纳税税额为:1000×10%-25=75元。(25元为速算扣除数)

  捐款之后,他从原来纳税200元降至75元。

  如果李四通过可全额扣除的机构捐款2000元,那么可算他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2000=0元,当月应纳税个人所得税额为0元。 (记者 胡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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